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甲被执行人马某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本案执行完毕,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3)乳城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3)乳城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蔡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