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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4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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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甲被执行人马某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本案执行完毕,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3)乳城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3)乳城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蔡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