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
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3)乳冯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冯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哲审判员:牟旭成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许十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