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阮玉萍继承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41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阮玉萍,西安市长乐坊食品店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毛培蓉,陕西省测绘工程院退休干部。申请人阮玉萍以被执行人毛培蓉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53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7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玉萍

书记员:李化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