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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某某与郭某某、史某某、史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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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磐石市就业局职工。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房屋过户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史某某、史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郭某某、史某某、史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