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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雷耀增、雷亚云、雷爱云、雷晓云与被执行人段俊玲、雷海涛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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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耀增,男,1955年7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申请执行人雷爱云,女,1962年9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雷亚云,女,1958年6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锦阳路。申请执行人雷晓云,女,1965年1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段俊玲,女,1951年6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永安北路。被执行人雷海涛,男,1977年8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耀增、雷亚云、雷爱云、雷晓云与被执行人段俊玲、雷海涛继承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耀民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耀增、雷亚云、雷爱云、雷晓云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耀州区石家巷26号院内房屋,坐北面南平房中由西向东第一间平房归申请人雷耀增、雷亚云、雷爱云、雷晓云共同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俊玲、雷海涛自愿腾出该房屋,本院已于7月12日将该房屋交付四申请人之代表人雷爱云接收,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