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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某某申请黄某某、黄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高法执字第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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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宋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

本院在宋某某申请黄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将(2012)高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41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立新

书记员::刘卫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