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云,××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温长松,××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马寿荣,××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申请执行人梁云、温长松与被执行人马寿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融水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60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寿荣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融水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晓东审判员:吴国社代理审判员:胡李欣
书记员:张松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