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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梁云、温长松与被执行人马寿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融水执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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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云,××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温长松,××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马寿荣,××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申请执行人梁云、温长松与被执行人马寿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融水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60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寿荣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融水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晓东审判员:吴国社代理审判员:胡李欣

书记员:张松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