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孝良,男。被执行人秦忠治,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孝良与被执行人秦忠治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秦忠治将坐落于敦化市胜利街常丰社区23组面积为65.9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登记产权人为吴秀杰,产权证号为:敦房权证城字第FQ00094475,丘地号为:0697-049-233-007,幢号为233,房号为000107)过户于秦孝良名下,并承担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共计1125元,被执行人秦忠治配合申请执行人秦孝良将房屋过户到秦孝良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剩余诉讼费用申请执行人秦孝良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秦孝良承担,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景春
书记员: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