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宗义、冯宗仁、冯淑敏、冯淑芝、冯淑霞。被执行人冯宗志、董桂荣。
本院在执行冯宗义、冯宗仁、冯淑敏、冯淑芝、冯淑霞申请执行冯宗志、董桂荣继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王骞代理审判员:刘新伟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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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冯宗义、冯宗仁、冯淑敏、冯淑芝、冯淑霞。被执行人冯宗志、董桂荣。
本院在执行冯宗义、冯宗仁、冯淑敏、冯淑芝、冯淑霞申请执行冯宗志、董桂荣继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王骞代理审判员:刘新伟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