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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宗义、冯宗仁、冯淑敏、冯淑芝、冯淑霞与冯宗志、董桂荣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北民执字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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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宗义、冯宗仁、冯淑敏、冯淑芝、冯淑霞。被执行人冯宗志、董桂荣。

本院在执行冯宗义、冯宗仁、冯淑敏、冯淑芝、冯淑霞申请执行冯宗志、董桂荣继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王骞代理审判员:刘新伟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