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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王胜平申请执行董文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08)北民执字第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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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胜平。被执行人董文英。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执字第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倪景明代理审判员:郭万池

书记员:王晓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