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胜平。被执行人董文英。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执字第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倪景明代理审判员:郭万池
书记员:王晓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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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胜平。被执行人董文英。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执字第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倪景明代理审判员:郭万池
书记员:王晓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