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陈胜天申请执行柴建国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北民执字第16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胜天。被执行人柴建国。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倪景明代理审判员:吕小勇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