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被执行人王晓芹、铭之杰汽贸公司。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山代理审判员:刘新伟代理审判员:代坤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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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被执行人王晓芹、铭之杰汽贸公司。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山代理审判员:刘新伟代理审判员:代坤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