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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唐山昊润实业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天时实业天龙家具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09)北民执字第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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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山昊润实业公司。被执行人唐山天时实业天龙家具。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9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关山代理审判员:李振河

书记员:王晓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