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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苗桂华申请执行唐山德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北民执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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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苗桂华。被执行人唐山德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倪景明代理审判员:吕小勇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