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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瑞申请执行王文生、王秀荣、王秀芝、王东生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北民执字第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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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王文生、王秀荣、王秀芝、王东生。

本院在执行王瑞申请执行王文生、王秀荣、王秀芝、王东生继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王骞代理审判员:刘新伟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