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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乔某甲、乔某乙与乔某丙、乔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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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乔某甲,女。申请执行人乔某乙,女。被执行人乔某丙,女。被执行人乔某丁,女。

乔某甲、乔某乙与乔某丙、乔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陈梦霞遗留的存款25000元及利息由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各继承四分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梦霞银行存款或个人收入26011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