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某甲,女。申请执行人乔某乙,女。被执行人乔某丙,女。被执行人乔某丁,女。
乔某甲、乔某乙与乔某丙、乔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陈梦霞遗留的存款25000元及利息由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各继承四分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梦霞银行存款或个人收入26011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