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学友,男,1954年10月生,汉族。请执行人:朱霞,女,1955年7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传静,女,1983年11月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明民一初字第014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许传静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吴学友、朱霞办理位于明光市张八岭镇南交通街木器厂门北北边的一间上下房屋及半间小院子的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二、申请执行人吴学友、朱霞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悝审判员:张克喜审判员:臧良云
书记员:宋永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