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69年2月3日出生,住香港XX,香港身份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55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XXX,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香港身份证号码:XX(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2011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8号深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865672元、港币30227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公告送达执行令及执行裁定书(申报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1月16日期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发出调查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工商股权、房地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因此,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没有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再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陈俊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