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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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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徐州四海液化汽有限公司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赵某,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孙某乙,男,200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赵晓丽某乙。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鼓少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赵某,孙某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赵某,孙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朱恒胜执行员尹航

书记员: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