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50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41436元,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50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助理审判员:李盛春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