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某某与刘某婚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字第1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50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41436元,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50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助理审判员:李盛春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