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郑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郑某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划拨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之母亲吴某某名下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2057.3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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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郑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郑某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划拨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之母亲吴某某名下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2057.3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胡发剑(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