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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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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郑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郑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郑某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划拨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之母亲吴某某名下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2057.3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