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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亚婷、张谷芬申请执行王怀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寻执字第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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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亚婷,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谷芬,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怀美,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冻扣19561.52元。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执字第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智升审判员:谷自流审判员:丁路祥

书记员:郑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