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亚婷,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谷芬,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怀美,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冻扣19561.52元。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执字第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智升审判员:谷自流审判员:丁路祥
书记员:郑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