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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与崔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李执字第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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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某甲,男,汉族,青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崔某乙,女,汉族,青岛国棉六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崔某丙,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崔某丁,男,汉族。

上述当事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将(2012)李民初字第1384号所涉及的应付款项391469.68元垫付给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在该案中所有的权利及义务全部完成,该判决所涉及对于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本案所涉及的权利及义务均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