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再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为:“王某丙向王某甲借款4万元由王某乙负担。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4万元给付王某丙,由王某丙负责向王某甲偿还。”该判决内容中王某甲的债权的义务主体为王某丙,经查王某丙已于2012年10月20日死亡,王某甲直接向王某乙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裁定驳回王某甲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姜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