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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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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恒章,男,汉族,1993年6月27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解放路********。被执行人陈碧余,女,汉族,1937年6月30日出生,住南,住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绿塘里******

申请执行人吴恒章与被执行人陈碧余继承纠纷一案,吴恒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将被继承人李莉名下的车库、房屋、银行存款、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继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吴恒章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银行等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李莉名下财产继承过户至吴恒章名下,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银行等相关单位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恒章申请执行的内容已依法执行完毕,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赖崇坤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