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耀增,男,1955年7月生,汉族,耀州区人,住咸阳市。申请执行人雷亚云,女,1958年6月生,汉族,耀州区人,住锦阳路。申请执行人雷爱云,女,1962年9月生,汉族,耀州区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雷晓云,女,1965年1月生,汉族,耀州区人,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段俊玲,女,1951年6月生,汉族,耀州区人,住永安北路。被执行人雷海涛,女,1977年8月生,汉族,耀州区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耀增、雷亚云、雷爱云、雷晓云与被执行人段俊玲、雷海涛继承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耀民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耀增、雷亚云、雷爱云、雷晓云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另立门户,用砖砌墙通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耀州区石家巷26号院内房屋,坐北面南平房中由西向东第一间平房归申请人雷耀增、雷亚云、雷爱云、雷晓云共同所有。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经审查其申请请求非判决之内容,故申请撤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0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