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开珍,女,汉族,住什邡市马井镇。申请执行人:李开英,女,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被执行人:李开贵,男,汉族,住什邡市皂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1)什邡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开贵的银行存款231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柱发
书记员:张俊林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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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开珍,女,汉族,住什邡市马井镇。申请执行人:李开英,女,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被执行人:李开贵,男,汉族,住什邡市皂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1)什邡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开贵的银行存款231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柱发
书记员:张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