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甲与孙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5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汉族,黄岛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被执行人于某甲,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孙某乙,男,汉族,烟台市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孙某丙,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孙某丁,女,汉族,青岛日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孙某戊,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于某乙,男,汉族,济南市水泥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于某丙,女,汉族,山东省外贸轻工业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于某丁,女,汉族,济南市段店路小学教师。被执行人于某戊,男,汉族,无业。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丁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2日审结。本案(2012)李民初字第2572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47号9栋1单元201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127803号,房地产权利人:王雪梅,建筑面积:80.98平方米)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我院向相关部门送达办理变更名称的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572号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