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海瑞,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金莲,女,农民。以上委托代理人冯涛,男,系冯海瑞、刘金莲之子。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裕霞,女,农民。
冯海瑞、刘金莲与周裕霞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周裕霞给付冯海瑞、刘金莲现金人民币127109元(含房款、家具款、现金继承、工程款继承、垫付贷款五项和应退诉讼费2800元)。并保全冻结周裕霞在商南县党马信用社存款20万元(以陈立平名字存款)。2013年3月4日本院接受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执行标的12710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裕霞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时间内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划拨周裕霞以陈立平名字在商南县党马信用社存款203983元[含127109元、诉讼费4329元、执行费1806元以及(2012)商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70739元],并由冯涛领取127109元,迟延履行利息冯涛表示放弃。执行费1806元由周裕霞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未民张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