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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某某与张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古民初字第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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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某某,女,193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张某某,男,199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理人卢某某,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2547减半收取人民币1273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牟长青审判员:许文辉审判员:李永顺

书记员:陈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