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秋华,女,1982年8月8日生,汉族,唐山市古冶区财政局干部,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西中街付**。原告万拨云,女,1935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古冶区唐林新苑**4门**。被告贾蕊,女,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东工房瓦房5条** 第三人张彩付,女,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京华东里**1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华、万拨云诉被告贾蕊及第三人张彩付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华、万拨云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华、万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李秋华、万拨云负担。
审判长:芦丽群审判员:李佳代理审判员:王明星
书记员:李金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