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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睎某某、万某某与贾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古民初字第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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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秋华,女,1982年8月8日生,汉族,唐山市古冶区财政局干部,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西中街付**。原告万拨云,女,1935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古冶区唐林新苑**4门**。被告贾蕊,女,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东工房瓦房5条** 第三人张彩付,女,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京华东里**1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华、万拨云诉被告贾蕊及第三人张彩付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华、万拨云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华、万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李秋华、万拨云负担。

审判长:芦丽群审判员:李佳代理审判员:王明星

书记员:李金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