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睜仙芳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初字第301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张洪军、成胜。

俞俊强,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原告杜某诉被告俞俊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杜某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厉茂兴

书记员:魏文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