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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祼兰园、虞大芳等与楼朱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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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楼某甲。原告虞某甲。原告虞某乙。原告虞某丙。原告虞某丁。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军。被告楼某乙。委托代理人刘革。

原告楼某甲、虞某甲、虞某乙、虞某丙、虞某丁诉被告楼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宋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