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某甲。原告虞某甲。原告虞某乙。原告虞某丙。原告虞某丁。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军。被告楼某乙。委托代理人刘革。
原告楼某甲、虞某甲、虞某乙、虞某丙、虞某丁诉被告楼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宋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