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被告杜某。第三人陈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审判员:夏燕燕
书记员:杜晓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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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被告杜某。第三人陈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审判员:夏燕燕
书记员:杜晓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