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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某甲、杜某与杜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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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甲。被告杜某。第三人陈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审判员:夏燕燕

书记员:杜晓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