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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李继平、李健与被执行人李胜平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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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李某丁。被执行人:李某戊。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丙、李某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丙、李某丁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将登记在黄华秀名下的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1115股中的223股分别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名下各111.50股,并各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250元。现被执行人李某丁向本院申请将其继承的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1115股中的379.10股全部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李某丙名下所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黄华秀名下的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1115股中的223股分别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名下各111.50股,另758.20股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李某丙名下所有,余下133.80股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李某戊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保勤审判员:袁堂林审判员:舒光明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