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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李行清与被执行人李莉 李洪武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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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垫付的诉讼费1780元,李某丙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垫付的诉讼费13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合计3580元。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坐落于武昌区水果湖街姚家岭体育路7号1单元4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市直字第**,建筑面积148.04平方米)的房屋中,其中68%的房产权属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名下;将其中18%的房产权属过户登记至被执行人李某乙名下;将其中14%的房产权属过户登记至被执行人李某丙名下。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万昕审判员:赵郭文审判员:彭夙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