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蓝某甲。被执行人蓝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蓝某甲、蓝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执行申请无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蓝某甲、蓝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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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蓝某甲。被执行人蓝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蓝某甲、蓝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执行申请无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蓝某甲、蓝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