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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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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蓝某甲。被执行人蓝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蓝某甲、蓝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执行申请无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蓝某甲、蓝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