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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沈苏执字第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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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1000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苏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白勇

书记员:李京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