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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杨某2与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77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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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杨某2,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杨某3,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执行人杨某1、杨某2与被执行人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抛售现在中国银行登记在被继承人杨楚湘名下的嘉实服务基金(代码070006)、大成前收基金(代码090003)中原告杨某1、杨某2各分得的1/3份额(因分红因素,执行时以实际份额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袁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