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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1、杨某2与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7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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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杨某2,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杨某3,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执行人杨某1、杨某2与被执行人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现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被继承人杨楚湘证券交易账号XXXX********内资金200,434.59元及利息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袁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