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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春荣诉赵学仁、赵学义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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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学仁,住通辽。申请执行人赵学义,住通辽铁路。被执行人马春荣,住双辽市。

马春荣诉赵学仁、赵学义继承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从2012年12月15日后给付申请执行人继承房屋折价款每人57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