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文凤,女,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新泰市漆包线厂退休工人,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张文柱,男,193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塑料十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德兰,194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仪表四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衍义,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延君,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0)槐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张文凤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槐执字第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宗赤军执行员刘昌珉执行员刘志林
书记员:杨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