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女,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高某,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马某乙,女,200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马某丙,男,200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马某乙、马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财产折价款及诉讼费13025.75元。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7月18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莱西黄海路分理处银行账户14000元,实际冻结710.61元。2013年9月12日被执行人高某向本院交付案款13025.75元。2013年9月13日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莱西黄海路分理处银行账户14000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