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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某甲与郭某乙、郭某丙、许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4

(2013)西执字第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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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郭某乙,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郭某丙,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许某,女,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上列当事人间继承纠纷[案号(2012)西民初字第2522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申请执行人14810.7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良基审判员:高培峰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姜俊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