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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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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被执行人王某丁。被执行人王某戊。被执行人王某己。被执行人张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张某继承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4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人王某甲办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58号院1号楼2单元19号的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张某于本裁定生效后,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58号院1号楼2单元19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