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某甲,女,59岁。申请执行人范某乙,女,35岁。被执行人范某丙,男,38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范某甲、范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济泉代理审判员:赵君代理审判员:李宏光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