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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2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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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张某。

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唐某支付案件款12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0元,余款1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人民法院(2010)胶南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