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翠英,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刘立会,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本院在执行刘翠英与刘立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翠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春辉代理审判员:部纪伟代理审判员:周建春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