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与陈某凤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回族,生于1994年10月3日,石油中学学生,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被执行人陈某凤,女,生于1960年8月7日,回族,宝鸡石油机械厂退休职工,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院。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陈某凤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继承份额款204000元。此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