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回族,生于1994年10月3日,石油中学学生,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被执行人陈某凤,女,生于1960年8月7日,回族,宝鸡石油机械厂退休职工,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院。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陈某凤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继承份额款204000元。此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