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雷拴生与李新学、张转秀、李宝菊、李宝香房屋继承纠纷(2000)金执字第99-1号执行裁定书

(2000)金执字第9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拴生,又名雷拴省,男,生于1996年1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长青镇**,农民,现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联盟村。被执行人李新学,男,生于1954年4月27日,汉族,宝鸡市工农服装厂职工,住宝鸡市红旗路。被执行人张转秀,女,生于1956年2月1日,汉族,宝鸡市饮食服务公司解放商场职工,系李新学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宝菊,女,生于1960年,汉族,宝鸡市五一纸厂职工,住市五一纸厂**楼**。被执行人李宝香,女,生于1952年7月18日,汉族,宝鸡市针织厂职工,住陈仓镇联盟村

雷拴生与李新学、张转秀、李宝菊、李宝香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金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合计为30336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新学、张转秀、李宝菊、李宝香名下位于本市陈仓镇联盟村二组五十二号院内的所有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吴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